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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学校园网管理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天津市第三中学校园网是为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我校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

   第二条 校园网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与国际互联网相连。

   第三条 所有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及本校校园网的管理条例、用户守则等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进行危害校园网络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 校园网由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与管理。

   二、网络安全管理

   第六条 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用户必须接受由网络中心统一分配的IP地址,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的登记及备案,并不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未被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入校园网络系统。

   第八条 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及信息的管理。

   第九条 校园网络主结点及二级结点单位必须保证结点交换设备及服务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关闭关键性设备。

   第十条 在校园网络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使用、窃听网络信息、破坏网络服务及攻击网络结点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私自盗用IP地址及用户帐号。

   第十一条 各处组和个人有责任对其所发现的网络隐患及时向学校网络中心报告。

   第十二条 各处组和个人应对网络中心的安全检查予以积极的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网络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处组和个人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及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

   第十四条 任何处组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如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不得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的声誉和信誉。如被动受到此类信息,严禁扩散,应及时上报并协助管理员清除。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涉及国家机密及学校机密的文件或信息应确保其安全发送,严禁广播传送此类信息。

   第十六条 严禁盗用他人帐号及攻击他人邮箱、查阅他人的私人信息。

   第十七条 严禁非法制作、出版、复制、传播或销售侵害他人版权的媒体信息。

   第十八条 严禁泄露可能对校园网安全构成威胁的信息(包括管理员帐号、密码、空余IP等)。

   四、网络应用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网上运行的应用系统由网络中心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处组和个人的上网帐号及密码,电子邮箱的帐号及密码由各处组和个人自行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主干线路、主服务器、中央交换机等设备由网络中心负责其安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二级及三级交换设备由网络中心负责设备安全,负责设备维护与管理。处组计算机设备由学科组长报处室主任负责,由处组管理员负责协助管理,确保本处组设备正常运行。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如有本条例没有涉及到的有关内容,或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如有违反本条例的处组或个人,将依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按校规处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在长春工业大学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心。

   六、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处组违反管理条例及使用制度的个人及处组,给予警告。警告无效则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天津市第三中学

                             200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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